
何謂拋棄繼承?
1.何謂拋棄繼承?
依民法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往生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在繼承開始的時候,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而所謂拋棄繼承,則是放棄上述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而不限於單一財產或單一債務。(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29號參照)
2.拋棄繼承時間點?
應聲明時間點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算三個月內。(民法1174條第二項參照)
法條會特別寫明知悉,是因為有些繼承順位雖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係,但實際上無聯絡,這樣會讓繼承人無所知悉其為繼承人。亦即被繼承人(往生者)雖已經死亡超過三個月,繼承人才知悉其死亡,則計算點為知悉起三個月內。
3.聲明時點
應於被繼承人往生後才得以行使,若在被繼承人生前聲明,則其違反善良風俗,無效。
常常有被繼承人往生前,交代女兒要在其死後放棄財產繼承,並寫下拋棄書,這是沒有任何效力的。(應行其他規畫方式如遺囑等
4.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管轄地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家事事件法127)
方式
檢具聲請狀等資料向管轄地法院聲請。
費用
新臺幣1 ,000元。(非訟事件法14條)
5.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聲請狀。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三)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繼承人名冊。
(六)遺產清冊。(說明被繼承人遺產狀況,包含已知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
(七)其他法院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
(八)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6.先順位未拋棄繼承後順位是否可以辦理?
原則上先順位未拋棄繼承,後順位因還未有繼承權,不得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惟其先順位(全部)都拋棄繼承情況下,後順位得同時聲請,其聲請費用仍為一千元。
7.未成年人拋棄
未滿七歲
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
滿七歲者
未成年人也要檢附印鑑證明,其父母(法定代理人)也要出具印鑑證明。
父母離異者,如有約定監護權,則由有監護權一方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
是否為實質審查問題?
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應為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審查。
目前法院實務見解為法定代理人代理拋棄繼承權若係以損害未成年子女為主要目的,或不符子女(或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法院還是會就所提供資料予以准駁。(民法148條第一項、民法1088條第二項但書)
8.拋棄繼承VS分割繼承
原理不同
- 拋棄繼承為對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之拋棄
- 分割則不盡然,是為特定財產所為之分配
繼承順序應注意
直接舉例,A往生後遺有B配偶及兩子CD(無孫子),原本想由B配偶單獨繼承A的財產,所以CD去辦理拋棄繼承。 但此時繼承權係為B及A的後順位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而非配偶B單獨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
分割繼承是否有贈與稅
協議遺產分割就算在同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分配不均,也不會被認為有贈與稅的問題(財政部67年台財稅第3531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