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豪隨筆『關於繼承後的房地合一稅…』2023/3/28

關於繼承後的房地合一稅…
105年以後取得不動產的屋主,若不幸發生繼承,繼承人出售不動產,其成本是繼承發生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假設取得成本1000萬,公告價格大概落在200-300萬)

所以就算賠售800萬,政府仍然認定你賺500-600萬(假設)。

爭議多了之後,內政部頒布函釋(財政部109.07.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簡單來說如果該不動產還有“被繼承人”的貸款,可以扣除。 (亦即不動產公告價值只有兩百萬,但貸款還有600萬,可以讓你用600萬當成本)

但實務上很常發生的狀況是,不動產登記太太或先生名下,由非登記的一方作為借款人,那是否就不符合該函釋(因不是被繼承人的債務)。

均豪接觸到這位屋主就遇到這種情形,嘗試幫他想到非常多方式解套,包括:
1.轉貸等六年四百萬免稅額(但繼承人有未成年子女,銀行基本上無法轉貸)
2.售屋後重購退稅(連這間頭期款都是信貸兩百萬買的…別提再買)
3.售屋後以家人的房子來做二親等買賣退稅。
4.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先拿一半至少可認買賣價格,但因為有未成年子女,要看法院臉色…)
5.申請無資力清償債務減低%數(目前35%可降至20%)

6.爭取個案認定債務認列成本(不確定性高)

有這樣的規劃方式基本上沒有其他同業可以介入了,均豪不單純談售屋,還要確認你都清清楚楚,委任才能順利。

祈求均豪正在幫他走的方式順順利利!!!
主機服務:金城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