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稅-無法查核成本申報

坊間多數仲介、代書都直接建議客戶用此方式申報,但此種為無法查核成本申報,若能查核成本卻用此種方式申報會有相對的風險,因為當時承辦的代書、建經公司、銀行都會留存資料,不過國稅局的人手是否足夠查核則不得而知。

但仍可視取得時間若為實價登錄開始前(101年8月1日),又沒有向銀行申請貸款者,可斟酌用此方式辦理申報。

計算式→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財政部每年頒佈之房屋所得標準。

一、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核定契價,通常於交屋時賣方會拿到契稅繳款書影本(因為買方繳的正本給買方)。

二、財政部每年頒佈之房屋所得標準

下圖為110年度財政部頒布的所得標準。

三、高總價房屋(較少用到)

台北市→逾七千萬元

新北市→逾六千萬元

雙北以外縣市→逾四千萬元

不動產總售價*出售時房地比*17%

假設售價為8000萬

房地比30%

8000*0.3*0.17=408萬

 

四、實例計算(非高總價房屋)

就上圖核定契價為213,500元,桃園市八德區為24%。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財政部每年頒佈之房屋所得標準。

213,500*24%=51,240元←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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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介紹房地比那篇有提到本物件實際案例如下:

土地公告現值為:1,046,372

房屋評定現值(契價):213,500

房地比為:213,500/(1,046,372+213,500)=16.94%

假設本次出售價格為500萬,原始購買價格我設定為400萬,取得成本3萬,售出成本5萬。←相對嚴苛條件因若早期買原始購買價格不會這麼高,為了計算給讀者使用此數據

用核實申報方式計算如下:

(500-400-3-5)*16.94=15.58萬←財產交易所得


相較以上兩種方式申報所得會差距很大,所以多數人選擇不論是否可以查詢到原始取得成本,一律使用無法查核方式申報,但是會有相對的風險存在。

再來是取得原因為繼承或贈與,在國稅局就有原始資料,被查獲的機率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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