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申報(取得為繼承或贈與)
取得原因為繼承或贈與相較於前篇舉例的買賣,不同的地方為:
一、前次取得成本
繼承或贈與取得的成本為發生繼承或贈與該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下圖舉例來說:
繼承時申報的土地公現值為:1,485,804
繼承時申報的房屋評定現值為:104,400
上兩項加總為1,590,204←此數值為因繼承取得的成本
二、可扣除成本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可扣除的成本為:
1.辦理繼承的代書費。
2.辦理繼承的政府規費。
3.其他。
三、實例計算
小明於111年因繼承取得中壢一間公寓(土地公告現值為1,485,804、房屋評定現值為:104,400),後出售500萬元,前次取得房地所支出成本為3萬元(代書費、規費等),本次出售房地費用20萬元(仲介費、代書費等),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
(一)房地比計算
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104,400/1,485,804+104,400=6.56%
(二)財產交易所得計算
(本次出售房地總價-前次取得成本-前次取得房地所支出成本-本次出售房地費用)*房地比=財產交易所得。
(本次出售房地總價500萬-前次取得成本1,590,204-前次取得房地所支出成本3萬-本市出售房地費用20萬)*房地比6.56%=財產交易所得
(5,000,000-1,590,204-30,000-200,000)*6.56%=208,594←為本次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